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6-03-16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针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四) 使用他人的作品和成果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和主要内容的;

(五) 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的;

(六) 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七) 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的;

(八) 在学位论文中伪造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九)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校反学位论文作假工作,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最高机构,并负责解决复审及存在争议的事宜。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会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本科生毕业论文采取抽样检查、论文答辩、接受举报等方式监督作假行为;硕士学位论文全部采取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接受举报等方式监督作假行为。

(二)认定程序

1、学位资格申请过程中,发现上述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可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①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论文作假;

②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论文作假;

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论文作假。

2、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查审核、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存在作假嫌疑的,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3、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所),并由学院(部、所)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5、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于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作假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的,取消其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需重做论文,至少半年后提出学位资格申请;若再次发现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经人举报,查证确有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教师指导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立即责令学位申请人改正,拒绝改正的不予定稿,不能进入论文写作的后续环节。

2、学位论文进入预答辩环节,预答辩小组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对指导教师提出批评,并要求学生重做论文,重做合格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的后续环节。

3、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第一次检测重合率不得超过20%(含20%),重合率在20%—30%(含30%)之间的,限其一周内进行修改,再次检测仍高于20%的或第一次检测超过30%的,取消其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需重做论文,至少半年后提出论文检测申请,再次检测重合率超过20%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评阅专家认为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取消其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需重做论文,至少半年后提出论文送审评阅与答辩申请;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过程中,若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批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通过答辩的,经人举报,查证确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同时,对在读学生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在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5、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6、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所指导的论文连续三次出现作假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环节的管理,对论文中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审查。

(二)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匿名外审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三)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监督,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四)建立举报制度。举报人可向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举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问责制,学校将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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